第二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收集、整理和保护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自然和文化遗产、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档案资料,发挥档案价值作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