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档案馆采用接受捐献、购买等方式征集重要、珍贵档案,可以通过访谈录制等方式采集口述历史资料。档案馆征集的档案应当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权属明确,征集时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献、寄存、出售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