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对红色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分类保护措施,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