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档案工作人才队伍。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档案行业组织参与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