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和同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研究档案工作重大问题,推动档案业务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

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