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利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发展其他农副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增收。擅自占用、损毁、拆除、迁移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修复或者异地新建。确需拆除、迁移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