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烟草公司在烟叶的种植、收购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烟叶种植者宣传烟叶种植计划、价格、补贴、收购等政策;
(二)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收购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烟叶;
(三)组织推广优良品种,供应优良种苗,提供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服务;
(四)在烟叶收购站(点)公示烟叶种植计划分配、合同签订、收购价格、收购标准、实物标样、补贴兑现等情况,并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