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无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