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禁止擅自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制造、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制品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