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无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