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当中,根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确定的许可数量,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