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