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效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及开发区、独立工矿区、林区、垦区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适用本办法。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