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