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住地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若干居民小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