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