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