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三十四条有效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