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一)死亡;(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被依法判处刑罚;(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