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