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