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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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