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