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