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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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