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自治区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标准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开展标准化普及教育培训。

自治区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专业、识标准的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