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自治区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标准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开展标准化普及教育培训。自治区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专业、识标准的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