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在推动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工作业绩考核。个人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可以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