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可以制定标准化工作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