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检验检测以及认证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