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