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