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规范引导;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