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体系研究,突出本行政区域的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形成政府颁布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根据自身需求和特色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