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