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标准创新:

(一)建立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机制,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二)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任务专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企业参与起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主导起草的地方标准,可以作为认定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依据;

(四)在企业申报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攻关、金融支持等工作中,将企业基于自主创新成果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水平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五)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成果应用;

(六)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