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成立不少于七人的专家组,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赞成,且反对的参会人员不超过四分之一,方为通过。
专家组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