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七条有效地方标准送审稿经技术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报批稿以及编制说明、审定意见等材料经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予以编号发布;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