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五条有效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文本草案通过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