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按照立项建议征集要求可以向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建议后,应当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