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上门出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增加康复、护理床位数量。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