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依法设置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和内设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