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强化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者帮助化解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