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其依法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重点保障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