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建设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村)建设养老服务站(点)等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满足社区老年人基本需求。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