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