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规划,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利用闲置、低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