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移交,确保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