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规划未经核实或者核实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