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富硒农产品博览会、招商推介会等品牌宣传活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品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平台开展富硒农产品营销活动,提高市场认可度。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