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富硒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规模化龙头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化种养基地,支持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化、精细化、规模化、差异化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特优农产品精深加工,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延伸产业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