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富硒农产品质量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富硒农产品安全。

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