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业协会、行业性商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设立。

街镇商会按照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在的街道、乡镇行政区划设立,每个街道、乡镇只能设立一家街镇商会。

异地商会按照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同一省籍或者地级市籍单位和个人的原籍地行政区划设立,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一家异地商会。本市支持相关原籍地政府驻沪办事机构开展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